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加油站(点)和原油脱水厂的经营管理,确保加油站(点)、原油脱水厂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加油站的管理 (一)凡新建加油站(点)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申报建设的主体,要符合宁经贸(贸易)发[2003]263号“关于规范加油站建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经贸局先书面汇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前置申报手续。 (二)新建、搬迁、扩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加油站发展规划布点建设,对在发展规划点之外建设加油站的一律不申报。县城四周5公里范围内不再规划新建加油站。盐兴公路、307国道(盐池境内)原则上不再申报建设加油站。县乡道路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需要建设加油站的按照市场准入制度申报建设。 (三)现有加油站需要搬迁、扩建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搬迁、扩建和私自新建加油站的一经发现,由经贸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四)新建、搬迁加油站的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加油站发展规划,在规划点上。 2、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 3、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公路道路要求。 具体由经贸局牵头,消防、土地、建设、交通部门配合选址。 (五)新建、搬迁、扩建加油站在持有批准建设证件后,必须到公安消防、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施工手续。否则,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二、原油脱水厂的管理 (一)根据全县原油脱水厂的分布及收购储运能力,今后原则上不再申报审批原油脱水厂。确需建设的,由经贸局书面汇报政府同意后,方可申报审批,按照加油站选址办法选址。 (二)整顿规范现有原油脱水厂的经营行为: 1、对手续不全和整改不达标的原油脱水厂,一律停业整改,限期补齐手续,整改达标,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 2、对停业二年以上的原油脱水企业,取消经营资格,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对建在居民区给群众安全造成威胁的,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4、对超范围经营掺杂使假或经营成品油和半成品油的,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5、原油脱水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原油配置,严格经营范围,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建立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做到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经贸、工商、质监、安监、公安消防、土地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一)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原油脱水厂建设的前置申报,以及原油脱水厂的原油配置管理,协调指导加油站和原油脱水厂的经营管理。 (二)消防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原油脱水厂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三)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原油脱水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监督其进行安全评估,责成其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督促企业健全安全制度,建立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工商部门负责加油站和脱水厂经营行为的监控,打击无照经营和超越核准范围经营的行为。 (五)土地部门负责监督加油站、原油脱水厂按照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对其使用用途进行监控。 (六)质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原油脱水厂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原油脱水厂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 (八)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原油脱水厂的税收管理。 (九)环保部门负责原油脱水厂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四、本办法由经贸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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